□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瞿葉娟 武義翔
近年來,預付式消費已成爲一種熱門的消費方式,“健身卡”“美容卡”“培訓卡”“住宿白金卡”等預付費項目層出不窮。商家以預付優惠吸引消費者,往往預付越多優惠也越多。但本該是“雙贏”的消費模式,卻在實踐中產生了諸多糾紛,“交款容易退款難”“表面優惠實際喫虧”等問題困擾着許多消費者。
針對上述情況,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梳理了預付費領域相關糾紛,以期通過以案釋法,提醒商家和消費者增強風險意識,防範化解糾紛,確保預付落地、順利實現預期。
儲值半年公司注銷
卡裏余額應當退回
高某花費65000元在某休闲會所辦理了會員卡。後因經營不善,該休闲會所公司關店注銷,高某會員卡中剩余61000元余額未消費。高某以會所公司股東張某爲被告提起訴訟,要求退還61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法定代表人張某是該會所的唯一股東。2022年5月,高某通過POS機向會所支付65000元預付款。同年11月,會所辦理了登記注銷手續,張某在公司清算報告及注銷公司的股東決定書上籤字。
法院認爲,當經營者出現停業、注銷等情形,導致預付式消費無法兌現時,應當及時以電話、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聯系消費者,告知相關情況。消費者可以要求退款,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退還預收款余額。公司清算時,清算組也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清算組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可以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注銷後,消費者可將公司股東爲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預付款。
本案中,雖然高某與會所之間未籤訂書面合同,但結合高某提供的付款證明、消費頻次記錄以及消費扣款等證據,可以認定雙方成立事實合同關系。張某在公司存在債務的情況下出具債權債務已經結清的清算報告,作爲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張某退還高某61000元。
法官庭後表示,消費者在儲值消費時應保持謹慎態度,例如,辦卡前認真核實商家資質;與經營者籤訂書面協議;注意保留消費記錄、協議、發票等相關證據,盡量在每次消費完畢後讓商家籤字確認,做到心中有數;同時,盡量避免一次性大額儲值。經營者應對消費者有重大影響的內容,如設定有效期限、預收較大金額等,以書面合同方式作出風險提示。
產品並非私人專享
注銷會員理當退款
申某在某美發店充值15000元辦理會員卡,並支付了28548元購买了30次頭皮護理,護理方案爲“清、補、固根、控油套盒”,美發店爲此贈送給申某一套洗護套裝。隨後,申某又充值55000元。
2023年1月,申某和女兒在美發店燙染頭發。申某認爲燙染效果不好、服務水平差,當即申請退款。美發店同意退款,但雙方對退款金額有異議,申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儲值款97000元。
美發店辯稱,28548元是申某購买的護理套盒,該套盒僅由申某個人使用,產品屬於申某的私人物品。這筆錢不是傳統的儲值消費,不應該退還。
法院認爲,申某向美發店支付費用用於美發儲值,並購买了頭皮護理,雙方雖未籤訂書面合同,但已成立合同關系。美發店未提交證據證明提供給申某使用的頭皮護理套盒僅能由申某使用,且雙方就28548元用於購买護理套盒並未達成合意,據此認定申某購买的是護理次數而非護理產品。扣減贈送的洗護產品及兩次頭皮護理費用後,法院判決美容店退還94600元。
法官庭後表示,實踐中,美容、美發等領域的消費項目較多,對應的預付款也較復雜。消費者與商家對支付款性質爭議較爲普遍,是購买商品的對價款還是預付款,需要綜合商品特徵、使用情況、扣款方式、雙方合意等情況確定。爲避免付款性質爭議,經營者與消費者應籤訂書面合同,詳細列明消費項目種類及收費標准等內容,並合理分配解除權,雙方應本着平等、誠信原則合理解釋爭議條款。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可向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向工商部門投訴、申請仲裁裁決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美容師辭職欲退卡
理由不充分屬違約
2017年,魏某在某美容會所辦理了會員卡。雙方籤訂《儲值會員服務協議》,約定魏某儲值20萬元成爲至尊會員,美容會所每年年初贈送余額10%的積分。至尊卡每年贈送的積分,自積入會員卡之日起算,有效期爲一年,到期未使用完畢即清零。在履行期間,因一方違約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的,違約方應支付2萬元違約金。
此後,魏某陸續在美容會所購买了膠原蛋白培植套餐、減肥塑形等服務。2023年2月,魏某因爲一直爲其服務的美容師離職,對美容會所提供的美容服務不滿意,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起訴到法院要求美容會所退還服務費197643元。
美容會所表示,現在店面正常營業,不同意解除合同。美容師離職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
法院認爲,魏某以美容師離職,提供服務不滿意爲由,主張解除合同,未舉證證明美容會所提供的服務與雙方約定不符,並且美容師離職並非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約定事由,魏某據此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時,由於服務合同的履行必須建立在雙方信任的基礎上,需要雙方高度配合,鑑於魏某明確表示不再去美容會所接受服務,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爲避免合同僵持狀態持續,法院認定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贈送的積分應是與儲值金額捆綁爲整體進行的消費,在儲值金額未正常消費完畢前,贈送積分對應的金額應扣除。魏某的行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美容會所2萬元違約金。
最終,法院判決美容會所退還服務費174436元。
法官庭後表示,服務合同雙方以信任爲基礎,一旦信任基石斷裂,服務合同的履行容易陷入僵局。美容、美發、健身等服務合同具有特殊的人身屬性,合同的履行需要雙方積極參與、溝通、配合,不宜強制履行。所以,一旦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應及時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長期僵持對雙方利益的“折損”,但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消費者因購买預付卡獲得的贈品、贈送的服務或者積分等,在合同權利義務終結時,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對價。
籤約之時公司已撤
構成欺詐三倍賠償
2022年11月,蘭某與某體能中心籤訂合同,約定蘭某支付1萬元,購买體能中心爲期一年的线下體能訓練課程。合同籤訂後,一直沒有开課。2023年5月,體能中心通知蘭某無法在約定校區提供线下課程,蘭某可申請退款,也可以到其他校區上线下課或者網絡上課。
蘭某認爲體能中心單方面停止本地线下課程不講誠信,其他校區线下課離家太遠,线上課訓練不理想,要求全額退款。體能中心表示按照合同約定,退款需扣除1000元手續費。蘭某經了解得知,與自己籤約的體能中心在籤合同時就已注銷,於是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還費用,並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爲蘭某提供服務的是體能中心的分公司,該分公司在蘭某籤訂合同時就已注銷,體能中心未告知蘭某分公司已注銷的事實。
法院認爲,體能中心與蘭某籤訂協議時,分公司已注銷,但仍收取蘭某儲值費用1萬元,並約定线下體能訓練地點爲分公司經營場所。體能中心明知不能在該場所爲蘭某提供线下訓練課程,仍隱瞞該事實與蘭某訂立线下體能訓練合同,行爲構成消費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體能中心退還蘭某1萬元,並三倍賠償支付3萬元。
法官庭後表示,生活中,消費者往往會在住所附近的商家進行儲值消費,以求便捷和實惠。但時常出現消費者儲值沒多久,商家就更換服務地點的“尷尬”情形。實踐中,如果商家明知房租要到期並且不再續約,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要換址經營,而繼續以原地址持續經營的意思向消費者進行推廣並作出服務承諾,該行爲涉嫌欺詐,消費者可主張三倍賠償。
爲減少不必要麻煩,消費者儲值時一定要理性消費。例如,儲值前,充分考察商家的運營情況;儲值時,問清楚商家房屋租賃期限,避免消費充值周期過長場所變更等情形;儲值後,及時消費並時常留意商家店面經營情況等。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买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老胡點評
預付式消費在促進消費、活躍市場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長期以來,在此領域中卻也問題不斷、糾紛頻發,尤其是在美容健身、教育培訓等服務行業中,因預付式消費產生了大量民事訴訟案件,不但耗費了司法資源,也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對此,首先應當加強相關領域的立法,有關方面應盡快制定、完善預付式消費領域的法律法規,對前提條件、風險控制、資金監管和違約責任等各方面、全過程作出明確具體的要求,補齊短板,杜絕隱患,把預付式消費納入法治軌道。其次,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有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深入、持久开展法治宣傳和誠信教育,使預付式消費的雙方都能牢固樹立守法經營、誠信爲本理念,攜手共進、相向而行,提振信心、擴大消費,共同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胡勇
標題:預付消費優惠多 法律風險需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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