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危險“旅遊搭子”需要擔責嗎?看看專家怎么說

2023-09-05 18:51:13    編輯: robot
導讀   □ 法治日報見習記者 丁一   □ 法治日報記者 文麗娟   □ 法治日報實習生 陳立兒   “我一個人還沒出過遠門,想趁暑假結束前找個‘旅遊搭子’,一起出去喫喫玩玩,拍照打卡。”前不久,來自山...

  □ 法治日報見習記者 丁一

  □ 法治日報記者 文麗娟

  □ 法治日報實習生 陳立兒

  “我一個人還沒出過遠門,想趁暑假結束前找個‘旅遊搭子’,一起出去喫喫玩玩,拍照打卡。”前不久,來自山東濟南的王女士在社交平台上發布了一篇尋找“旅遊搭子”的帖子,並順利找到“搭子”。兩人從制定旅遊攻略、准備出行裝備,到結伴旅遊,合作得很愉快。

  所謂“旅遊搭子”,即搭伴去旅遊的人,旅遊費用平攤。《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解到,當下“旅遊搭子”盛行,參與者大多是年輕人、學生,很多人認可“旅遊搭子”的好處,也有不少人認爲喫了虧。

  “蹲長期大學生‘旅遊搭子’”“八月初找北京‘旅遊搭子’,計劃玩一周”“‘旅遊搭子’!性格好,想去貴陽或成都”……類似的帖子在網絡平台上隨處可見。

  記者在某平台以“旅遊搭子”爲關鍵詞進行搜索,詞條瀏覽量高達6000萬以上。帖子內容大多會提及博主的基本情況以及對“搭子”的要求,這些帖子互動數普遍較高,評論區裏留言找“搭子”的也不少。

  來自湖南長沙的張女士這樣描述她尋找“旅遊搭子”的原因:“各種突發情況等因素導致經常約不到好朋友,一人出遊在喫飯等問題上略有不便,安全性也難以保障。”出於好奇,她嘗試在網上尋找同行人,她發出的帖子在幾天之內就收到了許多回復。

  經過溝通,張女士和她的“旅遊搭子”從異地出發,到江蘇南京會合。從南京到蘇州,再到浙江杭州,兩個女孩相互照應,一起放空自己,共享美景。“很幸運遇到了她,明明才剛上大學卻很細心、很有出遊經驗,這一路常常是她照顧我。和她一起出遊,我感覺很安全、很放松。”

  和“旅遊搭子”相處不好的情況也很常見。來自山東濟南的劉女士今年6月和一名“旅遊搭子”一起前往西藏,但在旅途中因爲消費觀產生分歧,“旅遊體驗感很差,中途和‘搭子’分开,自己報了個旅遊團”。

  記者採訪發現,很多人尋找“旅遊搭子”的初衷是爲了“讓旅遊更加安全”,但“旅遊搭子”無法互幫互助的情況並不少,有時甚至比獨自旅遊更加危險。

  來自四川成都的王女士是一位從事旅遊行業近10年的導遊。“我不希望遇到陌生人組隊當‘旅遊搭子’的情況。”王女士說,她就因爲“旅遊搭子”喫過虧:有一回,她帶的團裏有同行並同住的兩個女孩子,一天晚上,其中一個女孩告訴導遊,她的同伴似乎許久不見了。再一問,這個女孩和夥伴是剛認識的“搭子”,甚至連電話都沒有交換過。

  “我和景區工作人員一起找到未歸的女孩時,她的手機早已沒電了,高原反應很嚴重,幾乎不能自己行走。”王女士說。

  王女士介紹,在旅遊行業,導遊的慣例是將一起報名的人分成一組,每組有一個聯系人,導遊負責通知聯系人,聯系人將消息通知到這一組。通過這種方式,導遊高效地將信息傳達給每名遊客。如果有旅客單獨出遊走長线,導遊會把單人分到家庭組中並會格外關注。陌生人做“旅遊搭子”,導遊很可能認爲二人是朋友,但“旅遊搭子”組合並不一定像朋友一樣“友情提醒”,甚至會非常冷漠地自行活動。

  江西上饒的郝女士曾在網上找了一個“旅遊搭子”,准備一起夜爬武功山。後來,對方推薦了一家非常好的民宿,於是她將預訂酒店的錢轉給了“旅遊搭子”。結果,郝女士下火車時發現,自己已被對方刪除了。

  來自貴州貴陽的米女士今年6月中旬發帖尋找“旅遊搭子”,自稱“萱萱”的人當天主動聯系了她,表示自己也有到雲南旅遊的計劃,二人可以搭伴。

  “我們的行程非常一致,於是加了聯系方式。”米女士說,之後,“萱萱”告知她可以通過參加“年輕人旅行團”的方式旅遊,還介紹了旅行團的具體行程,“我認爲價格偏高,希望可以尋找一些性價比更高的旅行團,但她告訴我太便宜會不安全,她已經做足了功課”。

  最終,米女士和“萱萱”一起添加了導遊的聯系方式,並交納500元定金。

  7月初,“萱萱”稱自己旅遊當天會晚點到,“她晚點來就代表這段時間都是我一個人在旅行團,不是說好的一起全程參加嗎?”米女士感覺到不對勁,於是重新查看社交平台,發現“萱萱”還在持續發帖尋找“旅遊搭子”。

  “我的‘旅遊搭子’和旅行團導遊的账號是一樣的。”直到此時,米女士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

  採訪中,一些准備嘗試“旅遊搭子”的人也有疑問:旅途中一旦發生意外,應該如何劃分責任?“旅遊搭子”有義務提醒同伴可能面臨的危險嗎?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李媛認爲,兩人結伴旅遊時,他們之間不再是陌生關系,而是存在一種特殊信賴關系。當一方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若同行人有條件和能力提供救助的,則應當履行救助義務;如果意識到夥伴有面臨危險的可能性時,應當及時進行提醒和勸告;當危險已經發生,應在合理的範圍內承擔救助義務,如向專業人員求助等。如果同行人員中有未成年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應盡到更高的注意與保護義務。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葉剛提醒:“發生危險後,‘旅遊搭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根據其過錯程度來判定。如果‘旅遊搭子’對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旅遊搭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例如危險系由‘旅遊搭子’造成的,則其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旅遊搭子’是活動的組織者,如人員、路线、計劃等都由其決定,那么‘旅遊搭子’負擔安全保障義務,違反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鄭志峰說。

  自駕遊是暑期許多遊客心儀的旅遊方式,其中不乏“旅遊搭子”。在自駕遊的場景下,王葉剛認爲,機動車使用人負有注意交通安全的義務,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員損害,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機動車一方需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當機動車使用人對事故的發生僅存在一般過失時,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當機動車使用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其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關於和“搭子”一起報名旅行團的情況,受訪專家認爲,旅行團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消費者報團遊,則當旅遊經營者以及旅遊輔助服務者(即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遊經營者在交通、遊覽、住宿等方面提供旅遊服務的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時,旅遊者可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李媛說。

  “選擇此種旅遊方式,應首先關注出行安全。旅遊者可優先選擇對結伴旅遊積極履行監管責任的平台。有平台專門針對結伴旅遊提供服務,會對原創路线的隊長進行實名認證、對路线進行安全評估與審核,對資金進行監管。相較於在社交平台上隨意組隊找‘驢友’的情形,選擇對結伴旅遊積極監管的平台出行,會在人身與財產的安全性上更有保障。”李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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