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據“濂溪區法院”公衆號消息,2023年8月9日9時30分,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對自訴人張某某、汪某某訴被告人鄒某侮辱、虐待被看護人案進行了一審公开宣判。
2021年11月9日16時左右,張某(自訴人之子)在學校對面一小區墜樓身亡,公安機關接報警到達現場,發現張某身上有遺書一份,內容爲“我,本人張某,誠(承)認:本人的死亡不與父母、家長、社會、國家有關,只和鄒某有關,她用暴力的手段。籤自(字)人:張某”,落款下有紅色指印,旁邊注明中指。2021年12月3日,公安機關經調查,認爲沒有違法事實,決定終止調查。張某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護人罪追究被告人鄒某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本案審理中,自訴人四次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法院均予以准許,並依法調取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鄒某系張某班主任、語文老師,事發前,張某多次未按規定的時間、形式、質量完成作業任務,且存在多次請假現象。根據教室監控視頻顯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間,被告人鄒某在教學過程中,因張某未按規定的時間、形式、質量完成作業任務,未正確回答問題等原因,使用了“腦子笨死”“欠債大王”“言而無信”“咬本子喫”“常用的慣例”等言語批評,還實施了一次用書本拍頭頸部、一次半小時左右的罰站、一次換座位、課後到講台站着讀課文等行爲。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鄒某的行爲是否構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爲,需要准確區分侮辱行爲與教育懲戒行爲。被告人鄒某的行爲是否超過相關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教育懲戒的合理限度,構成侮辱罪中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侮辱行爲,要綜合考量其目的的正當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當性。經審查現有證據,被告人鄒某對張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發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學過程中,用語和行爲雖有失當之處,但總體上未偏離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張某更好地完成學習任務,並引以爲戒、認識和改正錯誤;所採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總體上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規定,且在程度上基本與張某的行爲相適應;在張某同班同學的基本認知裏,沒有造成張某人格貶損、名譽破壞的不良影響。法院認爲,被告人鄒某的行爲不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侮辱罪。關於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經審理查明無證據證實被告人鄒某對張某實施了自訴人訴稱的虐待行爲。自訴人指控被告人鄒某對其他同學實施的虐待行爲現無其他證據印證,且超出其自訴指控的範圍,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故依法判決被告人鄒某無罪。
但是,被告人鄒某的批評、教育、懲戒的用語和行爲不符合師德師風建設的有關要求,對學生的心理情緒亦失於關心關愛,未及時加強對學生的幫扶和與家長的溝通。教育主管部門已對其違反師德師風的行爲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對於本案張某的自殺,法院深感痛心和惋惜,呼籲全社會更加關心重視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學校、教師應當講究教育的方式、方法,更加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家長溝通,爭取家長對實施批評、教育、懲戒等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家長應當配合學校、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共同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一審宣判後,自訴人張某某、汪某某當庭表示上訴,被告人鄒某表示服判不上訴。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相關單位人員、媒體記者和群衆等旁聽了宣判。
標題:“江西11歲男孩跳樓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鄒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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