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布15條措施引導用工雙方協商調解矛盾

2023-07-20 18:50:58    編輯: robot
導讀   中新網北京7月20日電 (記者 杜燕)北京力爭到2027年底,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格局,全市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組織機構更加健全,基礎保障更加有力,協商調解效能明顯提高,調...

  中新網北京7月20日電 (記者 杜燕)北京力爭到2027年底,形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格局,全市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組織機構更加健全,基礎保障更加有力,協商調解效能明顯提高,調解建議書發放比例達到100%,50%以上的爭議由基層調解組織處理,調解成功率達到60%以上,全面提升協商調解工作規範化、標准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

  20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相關部門發布《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注重關口前移、重心下沉,提出五方面15項措施,包括深化源頭治理、促進協商和解、推動多元調解、優化聯動機制、強化基礎保障等方面,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主解決爭議,最大限度把爭議預防在萌芽、化解在源頭。

  深化源頭治理,提前預防勞動人事爭議

  爲深化源頭治理,《實施方案》提出了开展宣傳引導、強化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指導、完善勞動人事爭議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深入开展勞動人事爭議隱患排查4條舉措。通過推行典型案例發布、“流動仲裁庭”“京法巡回講堂”,送法進街鄉、進園區、進企業,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用工、勞動者理性表達訴求。同時,推進企業調解組織建設,指導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加強重大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預警,圍繞追索勞動報酬、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主要爭議類型,建立風險台账,及時跟進化解。

  另外,北京將建立常態化聯系企業機制,开展“百名調解員聯千企”“青年仲裁員志愿者聯系企業”“法治體檢”等專項活動,重點選取生產經營較爲困難、爭議多發高發行業企業,深入排查爭議隱患,規範行業用工,幫助企業穩產穩工穩崗。

  促進協商和解,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內部協商機制

  爲促進協商和解,《實施方案》提出了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內部勞動人事爭議協商機制、推動勞動人事爭議協商、督促和解協議履行3條舉措。

  北京引導用人單位將科學管理與人文關懷相結合,以开通熱线電話、召开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設立意見箱等方式,暢通訴求表達渠道,並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收集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協調用人單位整改或向勞動者作出說明,推進用人單位完善內部申訴、協商回應制度,及時回應訴求。

  在爭議協商中,發揮工會、企業代表組織作用,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开展民主協商,促成和解,並主動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訂和解協議,推動和解協議履行。

  推動多元調解,擴大調解組織覆蓋面

  爲推動多元調解,《實施方案》提出了加強調解組織建設、豐富調解服務供給、开展規範化建設3條措施。

  一方面,推進街道(鄉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提升專業化水平,着力擴大調解組織覆蓋面,在大中型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試點建立調解組織,加快在教育、文化、衛生等事業單位建立調解組織。同時,優化調解組織布局,推動交通運輸、餐飲、制造、建築等勞動密集型行業調解組織建設,並探索在非公企業集中的園區、商圈、樓宇等區域建立調解組織。

  另一方面,深化首都勞動爭議調解聯動機制,加強市、區兩級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建設,強化調裁銜接,在同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开展勞動爭議調解等法律服務工作。加大人民調解組織參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處力度,推動在有條件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中心)內,設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

  優化聯動機制,加強專兼職調解員隊伍建設

  爲優化聯動機制,《實施方案》提出了加強調解與仲裁、訴訟銜接與健全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聯合調處機制2條措施。採取仲裁員“一對一”“包片負責”等方式,完善仲裁機構常態化聯系指導調解組織制度。健全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聯合調處機制,發揮用人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街道(鄉鎮)、行業商(協)會等部門職能優勢,加強信息共享、會商研判,促進重大集體爭議依法妥善處置。同時,進一步落實京津冀勞動人事爭議協同處理機制,探索跨區域重大集體爭議快速協商調解新路徑。

  爲強化基礎保障,《實施方案》提出了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完善經費保障、推進信息化建設3條措施。其中,調解組織要合理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調解員,調解員均應持證上崗,從事調解活動時着正裝並佩戴統一胸徽。街道(鄉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調解員。兼職調解員可聘請專家學者、律師、勞動關系協調員等專業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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