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北京擬於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試行碳排放核算評價!

2023-07-04 19:11:17    編輯: robot
導讀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試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評價的通告  京環發〔2023〕9號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試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評價的通告
 
京環發〔2023〕9號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战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以及國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實發揮環評制度源頭管控作用,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助力產業、能源結構優化升級,推動實現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开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的通知》,經生態環境部批復同意,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決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試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評價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實施範圍
 
  本市範圍內,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北京市實施細化規定(2022年本)》要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除外)。
 
  鼓勵產業園區在开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跟蹤評價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後評價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評價。
 
  二、核算評價指標
 
  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強度。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評價,鼓勵對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核算評價。
 
  三、核算評價要求
 
  (一)核算
 
  按照項目所屬行業,參照國家及本市發布的碳排放相關標准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單見附件),優先使用地方標准,確定核算邊界、收集活動數據、選擇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強度。
 
  施工期碳排放暫不納入核算範圍。
 
  (二)評價
 
  1.碳排放量
 
  可選取項目所在區、產業園區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作爲碳排放量評價基准,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量對目標的貢獻情況。
 
  改擴建項目還應對碳排放淨新增量進行分析。
 
  納入全國碳市場履約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本市試點碳市場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及一般報告單位,還應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量對本單位的貢獻情況。
 
  2.碳排放強度
 
  可選取項目所在區、產業園區、行業的碳排放強度控制目標、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業碳排放強度先進值作爲碳排放強度評價基准,分析建設項目碳排放強度水平。
 
  改擴建項目還應分別對擬建工程和總體工程碳排放強度進行分析。
 
  (三)減污降碳措施
 
  從源頭防控、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說明擬採取的碳減排措施;研究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協同減排措施;分析項目減污降碳措施與所在行業、產業園區及北京市的碳排放相關要求的符合性。
 
  (四)評價結論
 
  對建設項目碳排放核算和評價結果、減污降碳措施以及措施符合性分析等內容進行概括總結,說明建設項目碳排放水平是否滿足北京市、所在區、產業園區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
 
  四、有關要求
 
  (一)碳排放核算評價納入環評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战、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重要部署。建設單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要落實減污降碳主體責任,高度重視碳排放核算評價相關工作,加強碳減排相關措施研究,切實履行減排義務。
 
  (二)市生態環境部門、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开發區行政審批局),以及承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職責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委會要加強指導,做好幫扶,督促建設單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規範开展碳排放核算評價相關工作;對受理的列入試點範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審查碳排放核算評價相關內容,對於未進行碳排放核算評價的,應要求建設單位補充相關內容;對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後評價,做好技術指導,鼓勵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單位規範开展碳排放核算評價。
 
  (三)請各相關單位及時反饋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相關建議,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將據此不斷優化完善碳排放核算評價工作;請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开發區行政審批局),以及承接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職責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大興)管委會於2024年1月底前,將工作進展及相關成果報送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特此通告。
 
  附件: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單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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