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規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不得將學生全程委托給企業培養

2023-06-29 18:50:43    編輯: robot
導讀   據河南省焦作大學對外合作處網站6月27日消息,近日,河南省教育廳等六部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見》(豫教職成〔2023〕83號),其中規定:學校不得將學生全程委托給合作企...

  據河南省焦作大學對外合作處網站6月27日消息,近日,河南省教育廳等六部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見》(豫教職成〔2023〕83號),其中規定:學校不得將學生全程委托給合作企業或其他機構進行培養和管理;在學生繳納的學費之外,嚴禁以校企合作名義向學生額外收取費用;不得將培訓證書等增值服務項目與學生考試成績以及發放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掛鉤。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職業學校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資源共享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實行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運行機制。

  河南省教育廳辦公室6月19日印發省教育廳等六部門作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稱,校企合作是職業教育的基本辦學模式,是辦好職業教育的關鍵所在。

  《意見》提出,要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完善企業激勵制度。例如,進一步細化產教融合型企業“金融+財政+土地+信用”組合式激勵政策,對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入庫培育名單的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持企業以土地、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依法參股入股,以混合所有制形式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學校、二級學院和培訓機構。對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因接受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以及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意見》要求加強企業資質審查。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應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企業(不含教育中介企業),應具有規範的管理體系、先進的技術水平、良好的社會信譽、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和較高的合作誠信度。對於三年內發生過安全、環保、質量等生產事故,或有涉稅、涉費、涉假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爲的企業,各學校不得與其开展校企合作。

  《意見》要求壓實學校主體責任。學校不得將學生全程委托給合作企業或其他機構進行培養和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學生培養等學校應正常履職工作變相轉包、分包給合作企業。學校二級單位不得擅自开展校企合作辦學,校辦企業或學校參股企業开展校企合作應堅持公益性和免費服務。學校要依法依規及時處理校企合作過程中因協議的變更、終止、解除以及實習實訓條件、教學質量等引起的矛盾問題,切實保障相關學生的合法權益。

  職業學校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准收取費用,在學生繳納的學費之外,嚴禁以校企合作名義向學生額外收取費用。學校應在招生簡章中公布校企合作專業名稱、招生計劃、學費標准等基本信息。對企業提供的增值服務行爲,學校應履行監管職責,不得參與引導宣傳,不得代爲收費,不得將培訓證書等增值服務項目與學生考試成績以及發放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掛鉤。

  《意見》要求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企業不得以校企合作名義向學生收取或變相收取校企合作費、實習費、實習押金、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實訓費、技能培訓費、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等名目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引導或者傳播企業培訓費用或證書與學生考試成績、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掛鉤等不實信息。在完成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設置課程的前提下,企業如果向學生提供證書培訓等增值服務,增值服務項目要獨立設置,不得與相關課程混淆,增值服務項目收費標准要實行明碼標價並進行公示,應尊重學生意愿,由學生自愿報名參加。

  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等六部門強調,要加強校企合作質量監控,加強校企合作行爲監管。河南省教育廳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校企合作企業資質、合作協議履行情況、學生滿意度等進行監測,重點監測校企合作重大負面影響事件。對校企合作中出現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爲,涉及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隸屬關系,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問責追責,嚴肅處理;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將記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同時納入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黑名單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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