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6 月 21 日公平會的例行委員會議中,遠傳與亞太電的合併案並未排入議程,意味著遠亞併在歷經 30 工作天的第一階段審查後,正式進入了 60 個工作天的「延長賽」。這也讓截至目前為止仍尚未獲得正式受理的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案,將在公平會與遠亞併合併審查的機會大幅增加。就法理上而言,兩案並審雖有道理,然而卻不利於電信合併應帶來的公共利益。
先前當公平會在5月間率先正式受理遠亞併之時,業界一度認為公平會可能將遠亞併、台台併分案審查,也不排除將先放行遠亞併,讓遠傳可以儘速著手頻譜與基地台的整合工作,率先提升亞太電用戶的通訊品質與權益。然而,公平會並未在30個工作天的第一階段審查當中放行遠亞併,且28日的委員會議程提綱當中也未排入遠亞併討論案,業界人士認為,公平會依照當時NCC審查模式,將兩案合併審議的機會已越來越大。
據了解,公平會著眼兩案併審理由,無非是尋求行政程序上的公平,避免遠亞併成案後,市場上的競爭態勢在形式上成為中華電、新遠傳等「2大」,加上「1中」的台灣大擬合併「1小」台灣之星的時間差,對競爭集中度的計算方式投入新的變數──而若不考量這些實際變數,以「最終市場上將出現三大分立」的型態為假設,將兩案分開審查,則又不免讓公平會落入「先射箭後畫靶」的政治兩難,在此情勢之下,將兩案併審似乎是公平會最「理性」的決定。
然而,說穿了,這些變因變數的計算方式,最終都要回歸到「電信市場若以三大業者並存的市場競爭格局,其妨害競爭之不利益,是否大於/小於放行兩案合併,所帶來的公共與經濟之利益」?這不就是公平會最核心的職責所在嗎?
倘若讓早已獲得受理審查的遠亞併,硬是得等待台台併正式備齊文件獲得受理成案,那麼公平會的作為,事實上只是損害了遠亞併所牽涉到的200餘萬亞太電用戶,早日併入遠傳,使用較佳的網路系統並提升其總體覆蓋率的權益。這樣的消費者權益損失,完完全全就是背離了公平會理應把關、理應照顧的「公共利益」。
根據國際評速機構OpenSignal在先前釋出的調查報告,無論是遠亞併、或者台台併,被合併方(亞太電、台灣之星)用戶都可以在合併之後,享有大幅度的通訊品質提升與更佳的網路覆蓋,且合併方也均承諾會承接被合併方與消費者先前簽署的資費方案等合約細節,對於消費者權益已有足夠保護。因此早日審查並核予已經獲得受理的案件,讓遠傳早日展開頻譜與基地台整合,在此刻正是公平會無法迴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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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平會仍未排審遠亞併,將併審台台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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