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6月15日電 題:“最終解釋權”成商家護身符,“霸王條款”如何終結?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蘭天鳴
“報舞蹈班送照相機”“买名酒送高品質汽車”“买車還送車”……近期,各類商家开啓“6·18”大促銷,各種宣傳推廣令人眼花繚亂。“新華視點”記者發現,在不少商家發布的廣告中,“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之類的說法頻繁出現。
事實上,長期以來,因“最終解釋權”相關條款引發的消費糾紛不斷。爲何這一“霸王條款”在商業活動中屢禁不止?
司空見慣的不公平條款
上海的羅女士說,此前她在一家自助餐廳喫飯,在網上購买了該店107.9元的團購券。結账時,商家卻表示,當天無法使用團購券,全天價格統一爲每位128元,並強調最終解釋權歸店家所有。羅女士無奈支付了差價。
廣州的艾小姐在一家健身房辦理了健身卡,並籤訂入會協議,預存了15000元。會員協議中約定,入會後會員費、預付款等費用不予退還,最終解釋權歸該店所有。此後,艾小姐因搬家與健身房協商退款,但健身房卻以協議中規定“最終解釋權”等爲由拒絕了退款要求。
此類案例非常多。不少消費者反映,在遇到消費糾紛時,很多商家動輒聲稱自己有“最終解釋權”。
天眼查統計的公开信息顯示,近5年來,全國各地因商家在經營行爲中使用“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的相關說明而被行政處罰的案例近300起。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近10年涉及“最終解釋權”的民事合同類糾紛一審判決案件超過3700起。相關消費糾紛涉及的行業很多,包括汽車用品銷售、美容美發、食品餐飲、酒店、電商等。
“商家規定自身享有‘最終解釋權’的目的是排除消費者權利,爲自己的過錯或違法行爲‘兜底’。部分商家通過故意誇大宣傳或模糊表述引客,再以‘最終解釋權’爲由宰客。”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王潔瑩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從法律上來說,盡管商家可以對其所擬格式條款進行解釋,但商家並無所謂的“最終解釋權”,“最終解釋權”條款是無效條款。倘若矛盾雙方走司法途徑解決消費糾紛,對格式條款的最終裁定權應歸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享有。
法律明文禁止,何以屢禁不止?
近年來,中國消費者協會多次表示,“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出賣人享有最終解釋權”爲不公平格式條款。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表示,我國現行的多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已對商家在格式條款中附加“最終解釋權”的行爲有所限制。比如,《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中明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的,不得作出含有“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內容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爲何明文禁止,但涉及“最終解釋權”的消費糾紛仍然多發?
記者採訪發現,除了部分不法商家試圖運用“最終解釋權”條款惡意牟利外,不少商家法律意識不強,認爲格式條款中添加“最終解釋權”是行業慣例、理所應當。
江西一家曾遭遇行政處罰的企業負責人對記者說:“我們起初並不知道加入‘最終解釋權’是‘霸王條款’,畢竟簡略的宣傳信息很難把活動規則窮盡,感覺這么寫也沒什么問題,直到被市場監管局處罰500元才知道違法了。”
此外,部分消費者雖然喫了虧,但最終選擇息事寧人。一名遭受侵權的消費者說:“‘最終解釋權’的表述在生活中很常見。商家自己开展活動自己制定條款,好像也合情合理,只要扯皮不到自己身上就行。就算發生在自己身上,如果事情不大,一般人也不會去跟企業仲裁、打官司,那樣成本太高了。”
多位法律界專家表示,當前线上线下的商業活動頻繁。商業信息發布渠道分散,執法力量難以廣泛覆蓋。執法部門獲取的違法线索,更多來源於對市場主體的執法巡查和消費者投訴,打擊治理的深度和廣度有限。
遇到“霸王條款”要敢於“說不”
上海、浙江、河北等多地市場監管部門都曾公开表示,“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之類的表述,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屬於“霸王條款”。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修訂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如果商家違規制定‘最終解釋權’條款,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北京孟真律師事務所律師舒勝來說。
業內專家表示,根治商家濫用“最終解釋權”行爲,一方面需要加強對商家和消費者的法治教育,另一方面要讓商家不敢用、不能用“霸王條款”,讓消費者在遭遇權益侵害時有“說不”的底氣和能力。
劉俊海建議,電商平台、社交媒體、短視頻平台等商家聚合平台應當落實平台責任,系統清理平台上各類涉及“最終解釋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
“平台可針對即將發布的廣告、推文、格式合同內涉及‘最終解釋權’類的‘霸王條款’關鍵詞內容進行智能風險提示和屏蔽,讓可能發生的違法經營行爲及時‘剎車’。”劉俊海說。
薛軍認爲,針對“霸王條款”多發的行業,市場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可進一步开展普法宣傳,加強對商家和平台涉“最終解釋權”違法行爲日常巡查,對存在主觀惡意利用“最終解釋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爲堅決查處,並公布典型案例。
王潔瑩表示,應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反饋渠道,強化維權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消費者也要擦亮眼睛,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增強留痕意識。如遇到‘霸王條款’,可先與商家協商要求刪除該條款;如協商不成,可以撥打12315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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