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6月3日電(記者蘭天鳴)近期,上海接連發生兩起駕駛員开“鬥氣車”事件,引發網民關注。
記者2日從上海市公安局獲悉,5月31日,上海兩名男子分別駕駛小客車行駛至中環线外圈吳中路上匝道附近時,因變道引發糾紛,雙方爲泄憤實施了追逐、穿插、相互別車,進而互扔礦泉水瓶的行爲,擾亂了道路交通秩序。此後,兩名駕駛員被行拘。
5月24日,上海內環高架近漕溪立交段兩車碰撞,致其中一輛工程車騎跨在高架護欄上,未造成人員傷亡。經初步調查,涉事兩車在行駛過程中存在互相“鬥氣”行爲。兩車駕駛員後被警方控制。
近年來,开“鬥氣車”事件不僅讓人心驚肉跳,甚至有的還釀成了車毀人亡的悲劇,違法者爲此付出慘痛代價。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鬥氣車”案中,徐某與方某高速競駛,導致方某與對向車道來車相撞,致一死三傷嚴重後果。最終,順義法院判處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4個月。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王潔瑩表示,駕駛員开“鬥氣車”行爲根據不同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程度,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等多項罪名。
“駕駛員逞一時之快不僅可能要接受法律的懲處,還不可避免地對公衆和自己的人身財產權造成重大風險和危害。”王潔瑩說。
在保險公司相關賠償案例中,有的車主因开“鬥氣車”引發交通事故後向保險公司理賠,遭遇保險公司拒賠的現象時有發生。
根據保險法,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也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爲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中山大學工學院廣東省智能交通系統重點實驗室的研究顯示,導致駕駛員“路怒症”發生的原因復雜多樣,包括駕駛員個人因素、環境因素和群體因素等。
上海善法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秦裕斌建議,根治“鬥氣車”行爲應從加強違法行爲發現能力和提高違法成本入手,“執法部門可开展道路專項整治,重點對別車等危險駕駛行爲進行處罰,並進一步明確處置標准。同時,發動社會廣泛參與,進一步暢通舉報渠道和提高舉報處置效率,從快從速打擊該類違法行爲。”
專家表示,預防“路怒症”的發生也需各方形成合力。道路管理部門可進一步優化道路規劃和管理,提升道路周邊景觀的美觀性,減緩駕駛員焦躁情緒;在駕駛員培訓課程中,增加文明駕駛培訓比重,教授遇到开“鬥氣車”情況下的心理調節方法等,讓駕駛員遇到“路怒者”時有更多應對之法。
標題:上海:接連兩起“鬥氣車”事件引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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