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修訂實施 聚焦六個方面實行對燃氣的全鏈條管理

2023-12-03 18:50:53    編輯: robot
導讀 □ 本報記者   申東   □ 本報通訊員 王質淳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按照“三管...

□ 本報記者   申東

  □ 本報通訊員 王質淳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修訂的《條例》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細化規定了燃氣經營企業在入戶宣傳、免費安檢、實名制購氣、應急處置等方面責任,並對餐飲等行業安全用氣行爲進行了規範,已於11月1日起施行。

  寧夏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李斌在作立法說明時表示,在修訂《條例》時,立法機關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問題氣”“問題瓶”“問題閥”“問題軟管”“問題管網”“問題環境”六個方面,對燃氣安全實行全鏈條管理,既糾燃氣設備的“硬傷”,又補制度建設的“軟肋”。

  明確部門監管職責

  李斌介紹說,原《條例》於2005年頒布施行,2015年進行了修訂。但隨着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燃氣管理面臨新的問題,亟須從立法層面加以規範解決。

  針對燃氣安全監管職責不清的問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確定的“三管三必須”原則,嚴格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印發的《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部門的燃氣管理職責。

  《條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瓶裝燃氣充裝、特種設備使用和氣瓶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監督瓶裝燃氣充裝單位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和報廢處理;負責生產、銷售環節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相關產品質量監管,依法處理制售假冒僞劣產品的違法行爲;依法處理操縱燃氣市場價格、壟斷、不正當競爭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爲。

  同時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燃氣安全相關治安管理違法行爲,辦理與燃氣領域相關的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开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職責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執行。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組織調查處理燃氣安全生產事故。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燃氣經營企業和餐飲企業依法开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开展燃氣事故應急救援。

  完善燃氣安全管理制度

  《條例》新增“燃氣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專章,對燃氣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事故應急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

  對於燃氣經營企業、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條例》規定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燃氣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开展燃氣安全監督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在檢查中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啓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並依法向事故發生地燃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燃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情況啓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緊盯瓶裝燃氣突出問題

  “瓶裝燃氣如果管理不到位,如同行走的‘炸彈’。”李斌表示,“因此,《條例》緊盯瓶裝燃氣突出問題,對氣瓶的充裝、檢驗、運輸、儲存、配送、使用、回收、報廢實行全鏈條監管,通過電子標籤進行識別和追溯,實現‘充裝可控、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條例》規定,自治區實行氣瓶全過程管理和追溯制度。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自有氣瓶噴塗權屬單位標識和服務電話,對氣瓶充裝、檢驗、運輸、儲存、配送、使用、回收、報廢等環節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並通過電子標籤等信息技術手段對氣瓶進行識別和追溯。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在氣瓶充裝、瓶裝燃氣經營過程中,不得擅自爲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不得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爲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不得向非法制造、非法改裝以及報廢的氣瓶和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充裝燃氣;不得違規在液化石油氣中摻入二甲醚或者其他危險化學品;不得向未設置電子標籤的氣瓶充裝燃氣;不得用貯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不得將充裝後的氣瓶交由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運輸;不得向餐飲用戶提供氣液兩相氣瓶。

  《條例》還規定,瓶裝燃氣實行統一配送服務制度,由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及時、安全地向燃氣用戶配送並現場進行接裝。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保障燃氣用戶用氣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規範,加強對配送人員、配送車輛、使用環境等管理。配送管理規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制定。

  加大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氣經營企業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燃氣經營企業有“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提供燃氣的、未落實實名購氣制度的、未通過電子標籤等信息技術手段對氣瓶進行識別和追溯的、接到燃氣泄漏報修後,未立即派人到現場搶修的”這四種情形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違規使用氣液兩相氣瓶和瓶組供氣的;擅自處理氣瓶內的殘液或者更換氣瓶減壓裝置的;加熱、撞擊、倒臥、曝曬氣瓶的;實施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切斷裝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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